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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恐吓威胁他人,已被行政处罚

原创 邹城网2024/07/03 10:43: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邹城警方 作者:邹城警方 47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6月25日,许某某因耕地纠纷,在本村四百余人微信群发送文字威胁、恐吓报警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许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image.png

法律依据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邹城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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