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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原创 发布:2023/7/3 21:51:46 来源: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17 阅读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的目的。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按照邹城市司法局《关于对有效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涉及清理规范性文件——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邹政发〔2021〕11号)。按照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后评估工作。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2019年12月1日我市执行的《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邹政发〔2019〕6号),有效期为两年,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同时济宁市政府于2021年8月出台《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并要求参照执行,为此我们参照济宁市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经邹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2月由邹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

3、评估过程。我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征求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经评估,文件整体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

2、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经评估,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管理办法均无意见。

3、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办法》将供电收费标准由13元每平方提高到14元每平方,与济宁市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同时文件完善了专项配套费条款,明确各专项配套费包含管沟开挖等土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铺设安装等费用,保障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服务。

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符合我市实际,相关措施必要且可行。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认为本办法应继续有效并继续执行。

2、对策建议:无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 、评估人员签字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来源: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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