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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邹城高某某因“网络水军”虚增人气,被处罚

原创 邹城网2024/10/14 10:09: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作者:邹城市公安局 102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高某某操控多部手机,在某网络平台直播间为他人虚增人气、提高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平台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高某某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水军”从事刷单炒信、有偿删帖、造谣引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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