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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邹城两男子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

原创 邹城网2024/09/25 11:15: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作者: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21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6月29日,张某某因琐事与赵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在微信互相进行辱骂,后双方纠集多人,在某某镇某某小区南边田间道路约点结伙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赵某某及结伙斗殴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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