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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保持网络谣言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整治网络乱象,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4月7日,尹某某报案称:被人在其店铺门头前拍摄视频,在微信群内散布诽谤她的谣言,请求处理。 经查,4月6日18时许,刘某某为泄私愤,将一段编造尹某某“破坏别人家庭”、“是小三”等侮辱谩骂内容的视频发至两个两百余人的微信群中。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关注,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邹城公安提醒 邹城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对于编造虚假视频内容、利用网络恶意炒作,发布不当言论,编造、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乱象,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请广大网民朋友们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网络造谣有成本,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并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