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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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网于 2022/03/31 22:46:5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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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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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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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
为维护疫情期间良好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确保全市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用品和防疫药品等市场价格稳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不得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0537-5315315进行投诉举报。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