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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孔某某,男,33岁,因酒驾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原创 邹城网2021/02/24 20:05: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作者:济宁公安交警 15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邹城网小编2月24日从济宁市公安交警大队获悉,孔某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该案件成为典型被通报曝光!以下为通报详情:

案例: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0年2月7日19时20分许,孔某某醉酒驾驶鲁HF***6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峄山路小东章村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社区东门口处,与陈某某同向步行至上述地点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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