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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兴水在担任曲阜市姚村镇**村委会副主任、西辛村负责人,柳军在担任辛**村支部书记兼主任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支出的手段,共同套取村集体资金3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情况 如下:
2012年5月左右,西辛村与王某某、王某某签订合同,由二人负责承建该村的修路工程,经测算工程款 共计87.725万元。工程完工后,该村陆续支付二人工程款14.47万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代兴水、柳军与王秀金、王某某商定再支付28万元即结清剩余的修路工程款。其后,被告人代兴水、柳军与 朱某某(时任姚村镇西辛村会计,2017年8月因病去世)共同商定以60万元修路工程款收据计入村帐。虚列支出套取的32万元中,被告人柳军分得4万元,被告人代兴水自述分给朱宁山2万元,剩余26万元其用于个人支出。

02.代某某、柳某甲主动到曲阜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代兴水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曲阜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年11月5日,被告人 柳某甲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曲阜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柳军将赃款4万元上交至曲阜市监察委员会;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将 赃款26万元上交至曲阜市监察委员会。
被告人代兴水,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 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住曲阜市**小区。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姚村镇**村委会副主任、西 辛村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曲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决 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我院决定被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 曲阜市**镇**村。2006年至2012年任姚村镇×××副主任,2012年至2017年12月任辛**村支部书记兼主 任,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任东**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20年6月起任辛**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因涉 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我院决定被曲阜市公安局执 行逮捕。
05、代兴水、柳军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